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出台过程中,是否应该强化甚至保留这一制度,一度是首要议题。最终结果,却是国土资源部认定,这一制度(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是我国第二轮土地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应该坚持并予以强化
12月3日,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这是中国第一部有关土地储备的全国性法规,也是国家首次对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主体、范围、程序、管理进行规范。
不过,种种迹象表明,此次出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虽然给了“土地储备制度”一个更高级别的“名分”,体现了中央强化这一在各地“流行”十余年,但也饱受争议的土地改革成果的决心。但是,鉴于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的“既成事实”,土地储备制度的前景仍存变数。
借鉴“南通模式”
2006年4月中旬,北京、山东、江苏南通、浙江、杭州、武汉、厦门、陕西等八家省、市土地管理部门曾分别接到国土资源部的通知,要求他们协助国土部开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这八个地方的土地储备工作被国土资源部认为是“各有千秋”。
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江苏南通作为一个市被点到,而其它七个地方或为省会城市、直辖市,或为省级土地储备机构。
事实上,江苏南通也是中国土地储备实践中多有创新的地区之一。其做法主旨脱胎于“杭州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