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拍 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权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程序:
(一)拍卖人于公开拍卖前三十日在本市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价(以人民币为单位);
3、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
4、拍卖小组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即时与拍卖人签订《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时签订的,可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五)竞得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三十一条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拟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二)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四)给付成交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方式和数额;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
(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均低于出让 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活动,明确告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无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问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款缴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滞纳六十日仍未付清的,市土地局应当解除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可按地价款总额的10%请求违约赔偿。中标人或竞得人已付清地价款,市土地局未按约定期
限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市土地局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利息(按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中标人或竞得人可请求地价款总额10%的
违约赔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府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辖属县(市)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