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责任规定
第九条 成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小组。招标、拍卖工作小组由土地、规划、计划、建设、财政、监察部门及土地发展中心负责人组成,接受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组长由市土地局行政首长担任。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文件;
(二)提出招标、拍卖底价;
(三)订立决标条件或拍卖规则;
(四)审查竞投(买)人资格;
(五)确定评标小组成员或指定拍卖主持人;
(六)监督开标、评标和决标活动。
第十条 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杜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市场需求和上级下达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制订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定于每年单月的六日举行招标或拍卖活动。
第十一条 市土地局应当会伺计划、规划、财政、建设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收购(含拆迁安置)、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有关宗地图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保证土地招标、拍卖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凭《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可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代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基建立项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底价和拍卖保留价,应当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评估,经市土地局和招标拍卖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底价分为暗标底价和明标底价,一般采用明标底价。
第十四条 竞投(买)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五条 竞投(买)人对招标、拍卖的地块应当实地勘察,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或申请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市土地局应当依照与中标者所签订的《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向中标者实地交付经平整的土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标书或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截止时问后收到的标书或竞买申请书的;
(二)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自勺;
(三)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投标或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竞买保证金,是指依照招标、拍卖公告的规定,能在招标、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有效的银行支票。中标人、竟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抵作地价款。没有中标或
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保证金于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在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缴清地价成交金额 30%,三十日内再缴清地价成交额的40%,余下的地价款在六十日内缴清。
第十九条 市土地局的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茶园街道、王庄街道、象园街道、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马尾区、琅歧经济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一)城区、建制镇规划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渡假及高级娱乐设施等)用地;
(二)改变原上地用途,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房地产的。
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经济适用房、政府批准实施的棚屋区、危房的改造又拆迁安置房和工业厂房用地;
2、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不改变使用功能的;
3、按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福州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依法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为合法的招标、拍卖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招标、拍卖公告及投标邀请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应当按法定的权限报批。涉及征地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统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项目用地,应统一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