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茶园街道、王庄街道、象园街道、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马尾区、琅歧经济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一)城区、建制镇规划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渡假及高级娱乐设施等)用地;
(二)改变原上地用途,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房地产的。
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经济适用房、政府批准实施的棚屋区、危房的改造又拆迁安置房和工业厂房用地;
2、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不改变使用功能的;
3、按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福州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依法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为合法的招标、拍卖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招标、拍卖公告及投标邀请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应当按法定的权限报批。涉及征地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统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项目用地,应统一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