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第二十一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应当成立评标小组,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由土地、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人选由市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小组确定。评标小组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按照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原则,选用下列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
第二十四条 土地招标的程序:
(一)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三十日在本市主要报纸或其他新J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标书;
(四)按预定并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与市土地局签订《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中标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决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期限起十五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日期;
(五)支付中标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方式和数额;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地点、时间;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投标申请书应当包括前款(一)、(四)、(五)、(六)、(八)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上招标:
(一)暗标标底泄露的;
(二)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工作小组及评标小组私下接触投标人,造成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或接受贿赂的;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全部投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但采用综合评标的,对优秀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评标小组四分之三多数同意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可重新确定低于底价的中标价。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的日期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