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2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在本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对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意见》规定,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第一次以市场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成年子女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首改房)是指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
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对居民家庭拟购买住房(含二手房)是否符合首套房条件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
《意见》明确,对2014年8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认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记者了解到,2012年5月,福州市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除了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之外,还要满足实际成交总价款低于或等于200万元/套这一条件。根据最新《意见》,“实际成交总价款低于或等于200万元/套”这一条件已被取消。
首套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
对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明确福州范围取消限购
《意见》明确提出,在本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此外,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