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监管层人士昨天对本报记者透露,目前并没有司局正在制定细则的消息,“这么大事肯定要上报国务院,但都没有掌握这方面信息。”
上述人士认为,根据目前来看,此次“国五条”中的20%征税只是国务院重申了规定,并不是新政策。
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财产就包括房产。根据政策口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国税总局2006年7月出台通知,明确了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税的政策口径,称房屋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合理费用是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该文件不但明确了商品房也明确了保障房和已购公有住房原值的核定方法。
而目前市场普遍操作的按照总价征税方式也有政策依据。上述国税总局通知称,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税金额。同时,“满五唯一”免征个税。2009年,国税总局进一步明确,转让普通住房以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税额,非普通住房为2%。
“税务部门应该不会再出台更细节的文件了。”上述人士税务部门监管层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如果仔细观察,很多时候所谓的新政只是强调过去的观点或换个说法强调而已。”
据上述人士解释,之所以2006年出台文件规定了可按成交价1%~3%征税,就是因为如果按照差额20%征税需要核实房屋原值,操作难度较大,“贷款利息、装修成本这些都太难核实了,还会增加纳税矛盾。”
“个税的征收部门在地税,地税又听命于地方政府。”该人士称。
各地操作待观察
率先出台地方调控细则的北京昨天也较早明确了20%个税的细节问题。
北京地税发布的政策解读中明确,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同时还确定了除了商品房之外的保障房和公有住房等“特殊住房”的原值认定方式。
这等于解决了应税卖房差额的一部分扣除额,另一部分则是所谓的合理费用。对此,北京的文件中称,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该解读同时落实了上述国税总局通知,明确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但在现实操作中,对于确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且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也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北京地税明确,依然可以以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个税。
同时,根据北京地税的口径,“满五唯一”转让所得免征个税的优惠政策依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