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须终结“一次性补偿”
以往进入城市发展规划范围的农村土地都秉承宪法中“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由政府征收后并附加规划条件后进入土地供应环节,农民和集体除了能获得一个给定的补偿外,与土地脱钩,与土地未来用途下的收益完全无关。
而因过去几年间城市快速发展、房地产价值激增,当下的农民对于固定补偿已很难接受,他们用自己的行动表达不满:
一方面是在被征地过程中尽力抗争,谋求更多补偿。这是在以权利为依据的利益分配方式缺乏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但也给政府方面带来了更高昂的谈判成本和补偿费用,在房地产市场低迷时期政府会难以承担资金成本,而城市化进程也受到一定影响。北京过去两年供地计划无法完成与此也不无关系。另一方面,农民觉得,既然你建房子后拿高利润,为什么我不可以自己建?于是,在没有规划的情况下大量小产权房在集体土地上建起来。鉴于法不责众,各地政府找不到好的方式来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虽然不断高喊要严格打击,但不见有实际效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随着土地用途转换过程中形成的收益日益显著且大幅增加,过去的征地方式会面临农民和集体采取各种方式的越来越激烈的抵制,制度成本高而收益低。再考虑到由此带来的社会对抗形成的政治风险,这套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北京改革思路的重点就在于不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农民不再是得到一次性补偿,而是凭借自己掌握的土地权利可以分享城市规划实施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这种收益的体现,可以是一次性的转让,但是价格由农民和集体作为主导者来达成,或者是自己开发,也可以是通过股份制、合伙制等方式来实现。但是毫无疑问,农民在收益分配中从被动接受补偿到成为收益的主动参与方,虽然突破了宪法的规定,但鉴于土地权利稳定,并且会形成利于农民利益的收益分配方式,这一改革对社会长远的健康发展意义更深远。
两地的改革方案都指向了当前征地拆迁方式造成恶劣效果的制度根源。着眼于增加农民在土地上获得的收益,保证他们的土地权利,分配会更均衡,社会也会更和谐;土地市场也将由政府垄断变成多元主体供应的市场,由于政府垄断供应的超额利润消失,存量盘活与增量供应并举,土地价格有可能会降低或者更平稳,地价上涨的担忧不会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