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部门只要去查,就一定可以查清被举报的干部究竟有多少房产,这是一种组织行为,有关部门会给予配合,技术上没有障碍,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广州番禺的‘房叔’,有人举报他有21套房,当地纪委介入查清他有22套房。”黄苇町说。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屋登记信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认为,围绕着严格控制“以人查房”规定的种种争议,折射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保障公民监督权、促进反腐倡廉如何平衡的问题。
乔新生认为,在真正的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尚未建立之前,现有的房产信息管理系统还没有做到将公职人员和普通公众区分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只要是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方式保存的信息,均可认定为政府信息,房产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这一规定,赋予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公职人员的房产信息是否公开的审查权和决定权,公职人员掌握着公权力,他的房产权属和交易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及时公布,这样做既可以充分维护公共利益,同时又可以借助社会舆论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乔新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