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江苏官员:严控以人查房是国家规定非地方独创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2.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导语:除了房屋所有者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法院调查令的律师等部门和个人可以申请通过输入姓名或身份证号查询名下房产信息以外,严禁仅以“姓名(名称)”或“身份证件号”为条件进行查询,这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
标签:   以人查房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房屋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将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权利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2008年住建部颁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同样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2012年住建部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表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房产信息属于个人财产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只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实践中是指房产交易中的购买方,准备购买二手房时,买方一般都会要求卖方提供房产信息去查询房屋登记状况,以免受骗。

  但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公职人员作为公众人物,其财产隐私要受到较大限制。

  据了解,对于房屋登记信息,各国一般都允许公开查询登记信息,不过,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房”,“以人查房”都会受到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权限控制。

  普通人对于公职人员的房产信息难以掌握,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全部掌握呢?

  2013年1月底,中新社发布消息,中纪委有关部门针对媒体报道的相关新闻表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中纪委仅仅掌握官员自行申报的房产状况。

  对于这一情况,反腐理论研究专家、《求是》杂志社研究员黄苇町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目前的现实,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只是领导干部自己申报的情况,申报上来以后,没有核查、核实。现在,有公众通过网络、微博举报,很多还给出了很翔实的信息,这时,纪检监察机关有义务和责任进行调查,还应该答复举报人、爆料人。

推荐微博
更多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地产招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12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11002896号
客服电话:0591-83784488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