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房屋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将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权利限于“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
2008年住建部颁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同样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2012年住建部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表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房产信息属于个人财产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只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实践中是指房产交易中的购买方,准备购买二手房时,买方一般都会要求卖方提供房产信息去查询房屋登记状况,以免受骗。
但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公职人员作为公众人物,其财产隐私要受到较大限制。
据了解,对于房屋登记信息,各国一般都允许公开查询登记信息,不过,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房”,“以人查房”都会受到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权限控制。
普通人对于公职人员的房产信息难以掌握,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全部掌握呢?
2013年1月底,中新社发布消息,中纪委有关部门针对媒体报道的相关新闻表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中纪委仅仅掌握官员自行申报的房产状况。
对于这一情况,反腐理论研究专家、《求是》杂志社研究员黄苇町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目前的现实,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只是领导干部自己申报的情况,申报上来以后,没有核查、核实。现在,有公众通过网络、微博举报,很多还给出了很翔实的信息,这时,纪检监察机关有义务和责任进行调查,还应该答复举报人、爆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