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产证申请材料]
原先:
(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二)建筑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来源
(四)建筑物竣工验收证
(五)经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书
(六)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新规: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竣工测绘报告
(七)竣工结算文件
房地产证遗失或无需补发公告
修改内容:条例原规定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的,除由当事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200元左右)外,还须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公告期6个月,公告费高达3000元。修正案草案拟删去补发公告这一环节。关于登记费用,修正案草案也有改动,原先规定的具体费用被删去,只规定申请人应交纳房地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这也为登记费的收取留下调整的空间。
理由:市政府认为关于公告的规定费时耗财,删去可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时减少当事人经济负担。
申请文件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修改内容:条例修正案草案拟增加两款内容,核心是由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构对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与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并负责。
理由:房地产登记错误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带来巨大赔偿责任。不过,《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登记机构登记时的审查义务或标准作出明确界定。市政府表示,如果登记机构必须进行实质审查,与其能力和工作量不符,也容易导致登记机构为规避实质审查错误而延长登记时限,要求当事人提交各种用以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其他辅助证明文件。
不配合房产登记拟罚5000元
修改内容:此前条例规定,一方申请,另一方不申请或虽申请但不提供登记文件的,可责成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正案草案规定,罚款额度统一按最高额度,处以5000元罚款。
理由: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配合办理的情形,修正案草案对此情形的处罚加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