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发房产证将追认有效来源
根据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原有条例第四条进行修改,规定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履行职责,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这样意味着登记中心被授权作为法定登记机构。
除授权外,修正案草案还对之前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已核发的房产证的效力予以追认,这62万本房产证与更早前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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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未体现“违建不予登记”
去年,深圳市法制办曾公布由市规划国土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集市民意见。当时的修订稿中,曾规定对7种不予以登记产权的情形予以明确。最值得关注的是,“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等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将不予以登记产权,对违建给出明文法律约束。在此次公布的修正案草案中,并没有类似规定。
市人大在审议意见时指出,下一步应对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作进一步梳理和研究,使条例更好适应需要,进一步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修订细节
省去4件材料 办房地产证简化
修改内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原本规定,房产登记需提交7项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物竣工验收证、竣工结算书、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物竣工图、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上述7项材料中,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等4件材料不用再提交。南都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办证材料,主要和竣工验收有关。
理由:市政府认为,有的材料已与现行立法规定不一致,如,“竣工验收证”已变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备案)”。有的实际与房地产登记无关,如,“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等。提交这些材料往往导致“办证难”,不利于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和交易秩序的维护。此次修订拟剔除与登记无关的4件无关材料,提高效率,减少办证迟延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