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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62万本房产证被指无效 核发机构不具法定职责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10.30 来源:南方都市报

导语:深圳市政府为此提请市人大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拟授权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为法定登记机构,之前核发的房产证也追认有效。
标签:   房产证  深圳

  深圳2009年后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62万本房产证,因核发机构不具备法定职责,被指无效,引发系列争议乃至官司。深圳市政府为此提请市人大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拟授权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为法定登记机构,之前核发的房产证也追认有效。

  曾引发业主状告规土委

  在2009年下半年之后领取房产证的深圳业主会发现,房产证所盖印章并非以前的市规划国土部门,而是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专用印章,该中心是市规划国土委下属事业单位。而按照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核发房产证的法定职责属于市规划国土委。因此,尽管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规划国土委委托核发房产证,但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为此,去年8月,龙岗中心城19区华业玫瑰郡[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4号楼的3位业主,将市规划国土委及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现有房产证并重新核发房产证。业主们认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构,虽然可以接受规划国土部门委托从事登记管理工作,但应以规划国土部门名义进行,由规划国土部门对外承担责任。

  针对质疑,市规划国土委曾回应,登记中心隶属规划国土委,主要职责来源于党政机关的编制文件,其作出的房地产转移登记行为是有关编制文件赋予的职责,因此其核发的房产证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为。规划国土委可以对这些房产证的效力予以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与《物权法》接轨存主体瑕疵

  并非只有这3位业主走上法庭,此事的争议大范围存在,引发大量业主不安。深圳市政府在提请市人大修法的说明中透露,以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名义核发的房产证有62万余本,目前尚在继续发证。

  市政府解释称,根据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为此,在2009年的机构改革中,市编办明确“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统一集中负责全市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物权法》规范登记主体为登记机构,使得现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与之存在较大差异,与实际操作一定程度脱节,产生了大量行政诉讼、信访,危及房地产登记公示公信力。“大量业主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登记中心核发的房产证无效,由规划国土部门重新核发。

  市人大也认为,这62万本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房产证,与原有条例规定的登记主体不符,存在主体上的瑕疵,为避免登记行为不必要的反复和权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亟需对这一登记行为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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