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达不成补偿协议,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回迁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4、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后付清货币款项。
5、为确保产权调换用房设计及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凡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一、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之日,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二、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现行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