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579元/㎡、办公类非住宅579元/㎡、营业性用房1332元/㎡、工业仓储类用房579元/㎡。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按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3、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搬迁奖励:
在签约期限(2012年11月20日)前搬迁的:住宅1158元/㎡,办公类非住宅290元/㎡、营业性用房666元/㎡、工业仓储类用房579元/㎡。
4、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总金额(包含区位补偿、奖励、正常高度计算的旧房补偿费)不得超过2000元/㎡,如货币补偿总金额超过2000元/㎡按2000元/㎡进行补偿。
七、搬迁补助办法
1、困难户搬迁补助
对原产权房屋面积小于45㎡、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3㎡的困难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街道、社区居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45㎡计算区位补偿单价(5791元/㎡)、搬迁奖励(1158元/㎡)和货币补偿奖励(579元/㎡),货币补偿奖励仅限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享受(榕政综[2006]161号市政府文件出台后,对现有房屋进行产权分析,且单户产权面积少于45㎡的,不享受本款困难补贴的优惠政策)。
2、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认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4、住宅搬迁补助费6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1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200元按200元计算。
5、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一至三级地段每月10元/㎡、四至六级地段每月8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