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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户籍新政 明确规定六种情形可在城镇落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9.19 来源:东南快报

导语: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六种情形可在城镇落户。该通知对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和五县二市(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长乐)落户政策予以分类明确,并指出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标签:   落户  户籍
   新政解读>>
    婴儿落户不能作为计生手段

     通知指出,人口计生、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将限制新生婴儿户口申报作为推动、落实计生工作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手段。

     户口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据实为迁出育龄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时通报迁出人员的婚育情况。户口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向户口登记机关了解新落户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将其纳入管理与服务范围。

     落户城镇后还可保留宅基地

     现阶段,农民在城镇落户后,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土地流转。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依法依规,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逐步探索建立农民进城落户后的城镇住房保障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相衔接的制度。

     暂住人口逐步实现居民权益

     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要采取措施,积极为他们在暂住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改革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在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平等权益。(记者许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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