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六种情形可在城镇落户。该通知对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和五县二市(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长乐)落户政策予以分类明确,并指出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签有劳动合同或依法持有工商执照
在五县二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小城镇落户政策,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等满2年
在五县二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等满5年
在本市五城区居住,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福州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县级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在五县二市居住且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五城区居住且被评为福州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福州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