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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户籍新政 明确规定六种情形可在城镇落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9.19 来源:东南快报

导语: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六种情形可在城镇落户。该通知对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和五县二市(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长乐)落户政策予以分类明确,并指出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标签:   落户  户籍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

    在五县二市居住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五城区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福州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

     凡在五城区、五县二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也可落户。

     据了解,五城区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

     五县二市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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