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搬迁补助办法
1、困难户搬迁补助
对原产权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3平方米的困难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街道、社区居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45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单价(5025元/㎡)、搬迁奖励(1005元/㎡)和货币补偿奖励(503元/㎡),货币补偿奖励仅限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享受(榕政综[2006]161号市政府文件出台后,对现有房屋进行产权分析,且单户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款困难补贴的优惠政策)。
2、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认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4、住宅搬迁补助费6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1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200元按200元计算。
5、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一至三级地段每月10元/㎡、四至六级地段每月8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八、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为依据,并经村(社区)、街道盖章公示无异议后,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根据建设年限分以下七种情形: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建设的实际用于家庭居住的房屋且在本市范围内仅此一处住宅(商品房、二手房除外):(1)部分有产权的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产权面积)以内的无产权部分按70%补偿安置、超出部分60平方米以内按照50%补偿安置,余下部分建筑面积原则按20%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2)无产权的房屋,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三层以内,超建面积60㎡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原则按20%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3、属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贴,另给予300元/㎡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并同意先行拆除的,按不同结构给予不超过150元/㎡的补贴。
5、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1984年1月5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按100%给予货币补偿,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按70%给予货币补偿,补偿费归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所有;私营企业或个人2006年8月26日前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另给予300元/㎡的搬迁奖励。
6、国有企事业单位1984年1月5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按100%给予货币补偿,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可按70%给予补偿。
7、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等附属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给予补偿,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的搬迁补贴。
备注: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外地人于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在本村占地建房的,其无产权房屋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补偿。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土地征收公告后迁入或变更的户口,均不作补偿安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