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产权调换房房型、地点、价格及过渡期限
1、产权调换房地点及对接价格:
奥体14#地(期房),对接均价6366元/㎡。
2、产权调换房与原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等同部分不计层次调节系数,其余面积按榕房[2009]23号文件规定计算。
3、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产权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4、以上房源均为毛坯房,内部均不设隔墙、不配置洁具,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一次性补偿及卫生洁具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
5、回迁安置时,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征收部门应按7003元/㎡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5729元/㎡向征收部门补交购房款。
6、过渡期限: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搬迁之日至2015年7月31日;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或由法院强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或强制搬迁之日起36个月。因安置房延迟交付等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回迁的,应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过渡费。
六、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503元/㎡、办公类非住宅503元/㎡、工业仓储类用房503元/㎡。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按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3、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搬迁奖励:
在签约期限(2012年7月31日)前搬迁的:住宅1005元/㎡,办公类非住宅251元/㎡、工业仓储类用房503元/㎡。
4、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总金额(包含区位补偿、奖励、旧房补偿费)不得超过2000元/㎡,如货币补偿总金额超过2000元/㎡按2000元/㎡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