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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体育中心用地补偿方案公布 期限至7月31日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7.03 来源:福州市房管局

导语:福州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征收海峡体育中心(奥林匹克中心)用地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对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特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海峡体育中心(奥林匹克中心)用地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征收海峡体育中心(奥林匹克中心)用地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对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特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就近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产权调换: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其安置价为安置房价的1.1倍(7003元/㎡)。

  以上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超过105㎡可以分房型安置。因住房紧张需增房的,允许增房15㎡,增房价按照本地块安置房对接价的1.3倍计算(未含层次差价)。

  (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1、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2、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适用于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五)无产权房屋分割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三、签约期限

  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

  四、计价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5025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2、单位产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办公类非住宅参照住宅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

  3、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63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4、装修《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榕房〔2009〕23号)表二规定的单价及上报审定后参照福厦铁路、东部新城部分二次装修项目价格补偿。

  5、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

  6、被征收的工业、仓储类用房,高度在4米以下的,按房屋结构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高度在4—6米的,其旧房补偿费按照增加20%计算;高度在6—8米的,其旧房补偿费按照增加40%计算;高度在8米以上的,其旧房补偿费按照增加60%计算。

  备注:以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标准按榕房〔2009〕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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