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城市小区广告,已成为一座“富矿”。6月13日,记者从太阳广告公司了解到,其电梯框架广告价格为每面每月1200元,一部电梯可以悬挂2至3面框架广告,至于付给物业的租金,对方不愿透露。
记者还从省特种设备检验院获悉,目前福州在用电梯数量约为2.3万部,并以每年约20%的速度增长。由此推断,若福州一半的电梯对外承租广告位,以一部电梯广告租赁费每月1000元计,福州电梯广告租赁费月总数就超过1000万元。
这样一笔巨额收益到底该归谁?6月13日,记者给省物业管理协会发去采访提纲,至今无正面答复。
对此,有关人士各抒己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据“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这部分广告收益属于业主所有,应由全体业主和业委会享有、支配。用途上,一般是作为集体公共支出或充抵部分物业费用。《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体现这一原则。
此外,根据《物权法》82条规定,物业公司系基于委托合同关系对小区进行管理,如委托合同有授予物业公司负责公共部分的经营,那么物业公司可在不经业主同意下,自主同意广告公司安装广告,但收益仍属于业主所有;如委托合同并未授权物业公司负责公共部分的经营,小区内安装广告需经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公司即便收取广告费,也是代为管理。
蔡律师认为,物业占有公共区域广告收益的行为不合法。正确的做法,应将广告租赁收益扣除税金及物业管理费用,剩余款项转入专项维修基金或业委会账户,用于小区公众事业。至于物业在广告租赁收益中应分取多少管理费,尚无标准。
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叶金敬老师则表示,目前小区住户维权意识较弱,很多小区并未成立业委会,对广告租赁收入无从分享,“物业公司出租小区公共区域发布广告,收益究竟如何分配,仍是一个法律盲区”。(郭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