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369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638元/㎡、办公类非住宅369元/㎡、工业仓储类用房369元/㎡。
2、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搬迁奖励:
①于第一签约期限前搬迁的:住宅738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319元/㎡、办公类非住宅184元/㎡、工业仓储类用房369元/㎡。
②于第二签约期限前搬迁的:住宅369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160元/㎡、办公类非住宅92元/㎡、工业仓储类用房185元/㎡。
3、对沿街底层确认的第一自然间店面面积,且持有2004年10月26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100元/㎡的经营补助。
4、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上靠面积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增房价格按5512元/㎡计价。
5、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可按第二条第(三)款第2点规定进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作为奖励后,其认定的营业性用房面积可并入住宅面积上靠标准房型安置,该面积不再计算住宅房屋的各项补偿。
七、搬迁补助办法
1、困难户搬迁补助
对原产权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3平方米的困难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街道、社区居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45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单价(3688元/㎡)、搬迁奖励(738元/㎡)和货币补偿奖励(369元/㎡),货币补偿奖励仅限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享受(榕政综[2006]161号市政府文件出台后,对现有房屋进行产权分析,且单户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款困难补贴的优惠政策)。
2、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认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4、住宅搬迁补助费6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1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200元按200元计算。
6、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权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8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