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价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3688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2、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沿小街巷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6381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3、单位产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办公类非住宅参照住宅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
4、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559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5、装修按《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榕房〔2009〕23号)表二规定的单价及上报审定后参照福厦铁路、东部新城部分二次装修项目价格补偿。
6、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3140元/户。
备注:以上房屋成新率标准按榕房〔2009〕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按榕房〔2009〕23号文的有关重置价补偿标准上浮20%计价。
五、产权调换房房型、地点、价格及过渡期限
1、产权调换房地点及对接价格:
就地就近安置(期房),对接均价5011元/㎡。
2、产权调换房与原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等同部分不计层次调节系数,其余面积按榕房[2009]23号文件规定计算。
3、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产权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4、以上房源均为毛坯房,内部均不设隔墙、不配置洁具,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一次性补偿及卫生洁具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按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计算)。
5、回迁安置时,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征收部门应按5512元/㎡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4510元/㎡向征收部门补交购房款。
6、过渡期限: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搬迁之日至2014年7月30日;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或由法院强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或强制搬迁之日起24个月。因逾期交房等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回迁的,应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过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