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对于公共租赁房的退出管理,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尝试,将通过法规的方式得以确认。其中较有共识的管理路径是,通过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当其超出保障覆盖标准时,将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提高,与同区域市场租金水平持平甚至超出,通过经济手段对准入退出进行管理。
目前,按照全国主要大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公共租赁房的租金较同区域地段的租金水平低20%至30%不等。
刘志峰则提出建议,由地方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房承租人或家庭发放公共租赁房货币补贴,在其超出保障标准后,直接停止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确保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资料
廉租房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经济适用房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公共租赁房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