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回购
目前,正在起草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除去对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功能、法律地位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外,将对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关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规定。
对于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问题,《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拟规定这类保障性住房再上市交易,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至于具体的操作办法,将会留给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操作的空间,但总的原则仍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
“这主要是针对经济适用房。”前述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经济适用房通常在购买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补缴相应的综合地价款项,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由于补缴额度的标准划定能否与土地增值收益等同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经济适用房的再上市交易产生了较大的牟利空间。
中国房地产协会会长、原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表示,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和个人共同持有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的方式,限制甚至消除牟利空间。除强制规定政府优先回购之外,还可以采用对再上市流通交易增值部分政府收取50%至90%的方式,使牟利空间降至最低,甚至消除。
目前,上海市采用了类似的“共有产权”制度。同时,北京市目前已经在这一方面有所尝试。2012年,北京市政府下发《北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禁止新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行再上市交易,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回购。
“从住建部的层面,对北京的这种做法是比较认可的。”前述参与规章起草的权威人士称。不过,他表示,这一方式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划定时间节点。目前,较为统一的认识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颁布实施日期为限。
具体的认定方式,由地方政府在操作中出台相关意见。
记者了解到,由于目前《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尚处在起草阶段,并未终稿,因此对于相关问题亦存在不断调整和修改的可能。“具体的内容现在我不能透露,但大的原则,确保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功能,实现应保尽保是没有争议的。”前述住建部官员向记者表示。
租金动态监控
记者了解到,尽管《基本住房保障条例》首次将对退出机制、公平分配等方面的方式和路径做出明文规定,但仍会留给地方政府探索和尝试的空间,不会从“立规层面”就完全实行“一刀切”。相比于较为明确的购置型保障性住房领域,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机制问题,就成为另一个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难点所在。
目前,作为《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起草部门的住建部其思路在于,该“条例”中,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制度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之后,将对下发专门的《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予以细化对接。目前,该管理办法已经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起草。
齐骥在前述内部系统工作会议上表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在2012年完成起草修改工作,并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