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3
合同解除权
合同中应避免使用“悔约”
问题:合同解除权约定不明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约定:“若卖方悔约,应退还买方所支付的购房款,同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违约金;若买方中途悔约,卖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这一条款的表述,导致双方对合同是否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权产生争议:有的认为,只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合同就可任意解除;有的认为,合同能否解除仍应遵循双方就解除权行使的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案例:庄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双方约定了总房款,并约定房款的支付方付及时间,要待卖家办出产权证后双方再协商。签约后,庄先生依约付了2万元定金。后来,卖家不想卖房,引发了官司。诉讼中,卖家主张,他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就可依约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协定中的“悔约”约定,是“违约责任”内容的约定,并非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卖家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司法提醒:在合同中,建议增加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并作详细列举。此外,要规范合同用语,取消“悔约”这一表述。因“悔约”并非清晰的法律术语,容易引起争议,房屋买卖合同应避免使用。同时,合同还应明确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后果。
关键词4
户口迁移
违约了,但无需赔偿
问题:户口迁移约定不明
不少房屋买卖合同,对出卖人户口迁移时间没有约定,或有约定迁移义务但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导致争议处理时缺乏合同依据,无法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案例:叶先生向邱先生购买房子。合同约定,邱先生最迟于2008年底前迁出全部户口。结果邱某在2009年1月份才迁出户口,叶先生起诉请求赔偿损失。由于合同并未约定迟延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叶先生的损失赔偿缺乏依据,导致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司法提醒:首先,户口迁移问题应列入买卖合同的主文,避免口头承诺。其次,对办理户口迁移的时间及相关义务的承担,应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再次,对违约责任的承担需明确约定,避免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索赔缺乏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