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5
不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表决意见怎么认定?
《物权法》对于业主大会会议形成有效决议的要求高,现实是,一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漠不关心,不热心参与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事务,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比例较低,即使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参加投票,致使业主大会很难形成有效决议。
7月18日,福州闽发西湖广场的127名业主,举行了一次业主大会,对“是否续聘福州大地物业公司”进行投票,但这场筹备了3个月的业主大会,最后就因为投票业主没有过半,不了了之。
草案:首次业主大会,不投票视为弃权
针对这一情况,草案新增规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未参加投票业主的表决意见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参加投票业主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
此外,草案还新增多条极具亮点的规定。如,明确物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同时要公布共用设施费用分摊和水费、电费等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纠纷,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物业纠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调处理。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属于全体业主权益的纠纷,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委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记者 练仁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