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针对福州一些小区近期出现的“违章搭建、住改商屡禁不止”等问题,草案对症下药,要求面对业主违法行为,物业不仅要劝阻与制止,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还必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不作为。此外,草案还引进了“居委会代管”制度、新增了业主表决意见认定办法等内容。这些新条例有助于物业管理中出现的诸多新问题的解决。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福州市共有物业公司432家,从业人员4万多人,管理项目1100多个,管理的总建筑面积达5000多万平方米。
焦点1
业主违建,物业怎么管?
在福州,业主违章搭建、擅自“住改商”如同两个顽疾困扰着许多小区,比如说位于福州仓山金港支路7号的泰园小区,就曾被举报16幢住宅半数有违建。对于一些业主的违规行为,其他业主由于担心被报复,往往敢怒不敢言,不肯出面。而一些物业公司也常苦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少数物业公司还反映“我们把问题上报了,但政府部门行动不及时”。
草案:劝阻无效,应向政府书面报告
针对以上问题,草案新增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物业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物业企业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草案明确了对应的举报部门。如违建、私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向城乡规划部门报告;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向市容部门报告;擅自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向工商部门报告;破坏小区园林绿化的,向园林绿化部门报告等。草案还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福州市政府相关人士表示,与原规定里简单的一句“及时向行政部门报告”比,新条例明确了必须“书面报告”,这一变更不仅是为了监督物业履行管理义务,也是为了留下书面证据,监督与防范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