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已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家庭,在五城区内限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2日,福州市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了福州房地产调控十一条意见(下简称“榕十一条”),这是在继去年10月福州出台政策限购一手房后,再次出手限购二手房。“榕十一条”还对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榕十一条”自2011年2月28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以新规为准。
“榕十一条”限购细则
1.根据《意见》,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五城区内限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五城区内向其出售住房。
3.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重点对高定价、高涨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实行土地增值税单项预征率制度,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上述项目竣工结算后,地税部门要进行重点清算,发现重大问题的进行重点查处。
4.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本月底公布 新建房价格控制目标
“榕十一条”指出,2011年度福州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3月底前公布。
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2011年福州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应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棚屋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