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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限购令:本市居民限购第三套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2.28 来源:现代金报 作者: 张璟璟

  三方责任

  开发商、购房者、中介方

  各有责任

  在新住房“限购令”操作细则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

  对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在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原件。其中,《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作为合同附件,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留存备查。

  对于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者,在买卖交易双方经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中介机构也要对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原件进行查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作为附加申请登记的材料,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留存。

  操作细则规定,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承诺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将此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如果购房者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违反限购政策购房,最大的风险是新购住房过不了户或合同备不了案。操作细则明确指出,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存量住房买卖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时,应查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不能提供《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的,合同不予备案。

  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操作细则明确,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行处罚、予以曝光,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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