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售的车位收取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与现行《细则》一样,新《细则》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过,在实施市场调节价中加入了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即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细则》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业主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依法改作写字楼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倍确定。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5倍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水电费用分摊详细情况应每月公布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按照新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等费用,公共分摊水电将单独按实际情况由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应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详细情况。此外,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15%以内,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