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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调整物业服务费要经“双过半业主”同意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1.19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王玉萍

  核心提示: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物业服务费?房屋产权办理前后的物业服务费如何缴交?记者18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新修订的《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新《细则》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调整物业服务费要经“双过半业主”同意

  新《细则》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现行《细则》只规定,物业企业与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需列明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企业根据《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无法约定的由楼盘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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