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出售的房屋,按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物业费
新《细则》对房屋产权办理前后的物业服务费收取进行了明确,指出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
现行《细则》只规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新《细则》明确,在计费时间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现行《细则》只规定,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外,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