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迟迟未落实
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而温州市国土局作出的同一文号的处罚决定书,竟出现两个不同版本,这显然让陈松庭难以理解和接受。
由于城市发展和土地开发,2003年7月8日,陈松庭最终与嘉鸿公司签订了临时的拆迁安置协议。
因为陈松庭所属的建筑物中,有些属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温州市政府出台的相关处理政策和安置补偿规定,1998年11月30日前的违章建筑经处罚、补办手续后,可以获得安置补偿。开发商也告诉陈松庭,只要他能提供齐全的违章建筑的有关证据,就可以签订正式协议。
为此,陈松庭将自己的合法建筑面积、经处罚补办手续后可获得合理补偿的违章建筑面积的有关证件证据,一一整理出来。经温州市一家拆迁事务所丈量,陈松庭共有建筑物2729.51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物为950.05平方米,已按政府相关政策经“双违(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的建筑物为1725.29平方米。
即将签订正式协议时,陈松庭发现,嘉鸿公司公布的自己所属建筑面积少了163平方米。陈松庭要求嘉鸿公司予以纠正,但遭到拒绝。此后,嘉鸿公司又拒绝与陈松庭签订正式安置补偿协议。
2003年9月18日,嘉鸿公司动用巨型铲车,强行拆除了陈松庭的建筑。同时被捣毁的,还有陈松庭精心培育多年的名贵花木盆景38927株(盆)。
之后,陈松庭开始了一场场艰难的诉讼。陈松庭认为,他的合法安置和补偿之所以历经8年7场诉讼仍迟迟未决,原因就在于温州市国土局这两份不同版本的处罚决定书。
陈松庭说,按照温州市政府相关规定,在4号地块开发中,拆迁户凡于1998年11月30日前已存在的违章建筑,经“双违”处理后均可获得合理安置补偿。其中,违章建筑能否经过处罚补办手续从而获得补偿的关键时间节点是1998年11月30日。
陈松庭因此怀疑,2008年复印的处罚决定书保留了培土的表述,遗漏了建房的事实,改动的目的就是相关人员为了帮助开发商少给补偿而有意为之。“正是这一表述的改动,我的502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由此人间蒸发,使得我的这一补偿失去了事实依据。”陈松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