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9日,因为诉讼所需,陈松庭专程前往温州市国土局复制相关文件,其中从该局档案管理员李女士手中复制到了第一份温土监罚[1998]1399号《关于对温州市龙湾蒲州松庭花园违法用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2008年11月14日,同样因为官司,陈松庭再次前往温州市国土局复制上述同一份文件,准备提交相关部门。
然而,这一次,陈松庭吃惊地发现,尽管仍是从该局同一档案管理员李女士手中复制而得,出自同一机关、同一文件号的处罚决定书,其内容却与上次复印的处罚决定书有诸多不同。
仔细对照这两份同一文号的处罚决定书,陈松庭及其律师发现其中的不同之处竟达21处之多。
在这两份文件中,文件标题的字体明显不同;处罚对象陈松庭的身份称谓表述不一;原先要求“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变成了“到指定银行(建设银行温州市分行双井头储蓄所)缴纳罚款”;文件落款多了“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在这些差异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在于用地及建房的内容。2004年复印的版本显示,“松庭花园于1986年初培土建房,现计总占地面积1571.43平方米,建筑面积502平方米”。但在2008年复印的版本上,相应的内容却变成“松庭花园于1986年初培土,现计总占地面积1650.5平方米”。
仔细对照两个版本的文件,更让人不解的是,2004年复印的版本提出,如不服处罚,“可向龙湾区法院起诉”,而2008年复印的版本中,改成了“可向鹿城区法院起诉”。
记者了解到,文件所涉的松庭花园土地原先属于温州市龙湾区,2001年温州行政区域调整时,松庭花园所在地划归温州市鹿城区。“依照2008年的版本,其制作人莫非先知先觉,在1998年即能预知到之后的区域调整?”陈松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