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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调整 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7.15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杨永敏

  共用部位经营所得 应主要用于补充住宅维修资金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经营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前期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的 产权面积确定后应多退少补

  建筑面积和产权面积不一样,这是很多购买期房的业主的烦恼,这种情况下,物业费应该如何收取,是很多人的疑问。对此,《办法》进行了明晰的界定。

  《办法》要求,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

  物业成本由这些构成

  对于物业费,很多业主都有这样的疑问,到底包括哪几部分。据了解,去年底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明确,此次也写进《办法》。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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