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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调整 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7.15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杨永敏

  设施尚未完备、未交付使用 物业费要适当下浮

  “游泳池也没开放,绿化未全部种上,承诺的休闲会所也没开,要业主交高标准的物业费,这非常不合理”,本报968111平台,曾有业主投诉:小区配套打折,却要求高额物业费,太欺负人。

  此次《办法》对这种情况做了明晰的界定:物业已交付买受人,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适当下浮。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浮动办法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下浮后实际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买房合同 应含有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办法》明确规定,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同时在物业销售时应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对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应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可向水、电、气等委托收费单位 收取代办费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约定的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是,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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