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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调整 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7.15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杨永敏

  核心提示

  昨日(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对物业费的收取、调整做了进一步明确,旨在完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该《办法》下月起施行。

  《办法》要求,物业费调整,需“双过半”业主(即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时间交付且同一使用性质,和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统一收费标准,不得价格歧视,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物业费要适当下浮等等。

  物业费变动 业主有话语权

  物业费是物业公司随意调整,业主不高兴。而物业费多年不动,成本却上涨,物业企业难承受,物业费调整成为物业行业的难题。

  而此次,《办法》对物业服务费的变动做了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费变动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即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质量的服务,若无专有部分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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