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平等的产权地位,理论上已有共识,但在修订《土地管理法》过程中仍顾虑重重,进步有限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否和城市土地一样入市交易?人们期待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作出回答。然而,围绕这一问题,争议格外激烈,答案何时揭晓尚未可知。
《土地管理法》早在1986年即颁布实施,2008年初启动了此轮第四次修订。国土资源部为此成立了修改起草组,于2009年5月形成修订案送审稿,计划在2009年内送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各方观点并未达成共识,送人大审议的日程一再推迟。
据悉,近期送审稿终于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如能通过,有望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划定圈内圈外
和《土地管理法》以往三次修订相比,此轮修法核心思想有所不同。前三次以耕地保护为核心,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审批权;这次则立足于解决集体土地的产权问题。核心的争议点,是在多大程度上给予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平等的产权地位。
事实上,集体土地是否应该享有入市流转的自由,在理论界已有共识。
中国的土地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划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二元结构。集体土地要入市交易,必须经过征地程序,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实现。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只能获取有限补偿,农地成为国有土地后上市交易的丰厚收益,都与农村集体无缘,这便是土地矛盾日益尖锐的现实根源。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决策层,都承认未来应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这一方向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得以确定: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同地同价同权——正因为此,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于集体土地产权的论述,被认为是打破土地二元结构的里程碑。
但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与《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文相悖。因此,《土地管理法》新一轮修订,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
不过,尽管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表态“应缩小征地范围”,但并未明确究竟缩小到什么程度。文件指出,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非公益性建设项目”,农民可以“经批准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参与开发经营;同时又为集体土地上市的路径提出了种种限定条件:一是将土地性质限定于集体建设用地,二是仅明确城镇规划圈之外的土地可流转,三是将建设项目的性质限定于“非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