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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三大合同需合理签九大事项需注明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2.26
来源:论坛
专家支招:由户口引发的投诉咨询今年较集中,主要是由于卖主户口没有迁出引起的。这些卖主有的是买了新房尚未拿到房产证,无法将户口迁出;有的是逢高卖房后在外租房居住,还未买到价位合适的房子;有的卖出的是学区房,为避免卖房后孩子上学再交赞助费,而不打算迁户口了。尽管买卖双方已在合同中注明迁户口条款,但由于条款不完善而带来问题。由此,有关人士建议在合同中注明“卖主如违约,户口押金归买主所有”条款,并将押金额度提高,以制约卖主违约行为。
见不到房东,最好不买房;即使见到房东,也一定要看对方的产权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以下九个事项不可或缺:
买卖双方的地址、联系办法等,并注明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家庭共有财产
房屋的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等情况
产权归属,房屋是否属于抵押房,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
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
交房时间和条件
各种税费和其他费用的分摊方式
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免责等事宜
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
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条件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找中介公司帮助办理过户的时候,不要忘了及时索要发票!
一般市房管局在二手房过户上有一个标准指导价,按此指导价核算出的过户税费(业内简称“过户费”)要低于按成交价核算出的过户费。如果购房者不了解这一点,此部分的差价(即“税差”)即归中介方所有,成为中介方利润的一部分,这也正是部分中介拒将发票交还买方的原因所在。但如果去交易中心直接签订过户合同,就必须按成交价支付过户费,可能会多支出一两千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