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既不向左也不向右
首套普通自住房优惠政策调整后,贷款人的月供将增加。此外,贷款利率上调后,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差别将进一步体现。按照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计算,假设贷款20年期,采用等额本息法,原先利率打7折,商业贷款月供比公积金贷款月供多68.34元,现利率打8.5折,商业贷款月供比公积金贷款月供将多出285.82元,两者月供相差217.48元。
连日来不断看房,却还没有任何意向的张先生对记者说:“我是首次置业,买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计划用公积金贷款,所以贷款是否7折优惠并无影响。目前主要考虑的问题是房子品质。至于房子的价格,我会结合地段、交通和社区配套等一些条件考虑。所以优惠政策我并不是特别在意。”
据了解,建行的二套普通自住房贷款政策首付比例仍为40%,但最低贷款利率由原先的最低7.1折调为7.5折。继二套房贷收紧之后,如今首套房贷优惠也开始收紧了。据了解,在榕房贷量最大的建行近日率先收紧首套房贷利率优惠:首付比例2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8.5折;首付25%,贷款利率为8折;首付30%,贷款利率7.5折;首付40%,贷款利率7折。如果第二套买的是改善型自住房,也套用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的新政策。
业内人士透露,前三季度已将今年的放贷任务完成了,虽然首套房贷优惠政策并没有变化,个别银行依自身情况,严格执行房贷政策。
10月中旬,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促进会议,再次提出稳定房地产优惠政策。此外,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柳青在汇报材料中,“建议将2008年底出台的吉林省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优惠政策,顺延到2010年底。”据了解,安徽、内蒙古等固定资产投资“仍有压力”的省份,也纷纷通过各种形式顺延房地产优惠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11月4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房地产调控的定调上来说,地方政府这样做也是允许的。据悉,房地产优惠政策让地方政府损失的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收等规模并不小。
王珏林预测,2010年各省市区的房地产调控可能出现两种声音:北京等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可能会对稳定房地产的政策进行微调,鼓励提高房地产投资和自住型消费;而二、三线城市,由于房地产市场复苏周期慢于一线城市,可能会顺延2008年底的优惠政策,或采取更为激进的扶植性措施。预计2010年全国土地政策会更加紧缩。
迄今为止,2010年各类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中央各部门仍无明确的信息透露出来。
中国房地产协会的副会长顾云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今年十二月份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肯定会对当前的中国房地产总体发展态势作出一种结论性的分析,特别是对明年宏观调控的方向。宏观调控的方针制定出来,然后才会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两大政策的取向,才能决定房地产政策的取向,这是从上面往下面推的过程,所以这个过程,我们就没有发言权,只有看中央怎么判断,因为我们毕竟个人的认识是有限的。”
回顾:一系列住房优惠政策相继出台
自1998年至2007年,房地产业对中国GDP增长的贡献率年平均高达21.8%,其中直接贡献率为9.2%,间接贡献率达12.6%,2007年当年高达27.5%。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仅拉动了建材等相关行业的增长,而且还拉动了金融保险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中介服务、建筑业、物业管理等第三产业的发展。2008年下半年,作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点,中央及地方政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涵盖信贷、税收和收费等方面。
2008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
由此可知,无论是“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还是“下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均无截止日期。
无独有偶,同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了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到1%,并无期限限制,而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均为“暂免征收”。文件最后,有“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字样,同样没有截止日期。
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9天后,也就是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仔细阅读,这一通知实际上是对“意见”的细化,表达得更为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该条款直接规定了执行期限,即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到2009年12月31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