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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官司咋判,法官专家一起商讨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10.12 来源:海西房产网

  关于小区车位

  案例

  2003年,绿洲书苑小区交付使用,车子停放在地下车库,每个月交给物业120元停车费。可2006年,小区开发商将地下车库重新装修后,把车库卖给了一家书社。业主认为,车库是小区业主的公共设施,归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没资格卖掉地下车库,因此将开发商和市房管局先后告上法院。

  判决难点近年,小区业主、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停车问题产生了大量纠纷。有人认为,车库、车位应属业主共有,业主以外的人不能使用小区的车位,更不能购买这些停车位。也有观点认为,判断车位(库)的权利归属的主要依据是车位(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

  各方看法

  A.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共有

  高新区法院副院长樊永鸿:我国物权法规定,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但业主不断变化,业主车位也在不断地变化,如何首先保障业主利益,操作性不强,不太科学。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共有。可以从以下途径来解决:开发商应根据本地区规划部门规定的配置比例设置本小区的车库、车位的数量,车位、车库建设的成本纳入到住宅小区的建设成本当中,并由全体业主分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将所收费用纳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用中,由全体业主共同受益。

  B.业主以外的人可以用小区车位

  中原区法院法官李继昌:现行的法律对车库的归属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认定车库的所有权时,任何单方面的标准都无法令人信服地解决车库的产权问题,都需要综合考虑其他方面因素。我赞成鼓励开发商尽可能开发更多的车位,也赞成业主以外的人取得小区车位,但条件是,只有在满足业主所需车位后且有剩余时,开发商才可以允许业主以外的人使用小区的车位。但开发商不能通过出售等方式转移车位所有权,只可以通过出租方式给业主之外的人。开发商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之外的人时,不得影响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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