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经审理,台江法院认为,雷女士将房屋进水之事,归咎于房产公司设计缺陷以及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她就必须对这种说法提供证据来证明。
根据物业合同,物业确实已经尽责,雷女士并不能证明其有何管理不善。且房产公司事后对下水管道进行修缮整改,导致王女士无法证明原下水管道是否存在质量和设计问题。
因此,法院认为,由于雷女士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不过,由于房产公司也不能证明下水管道堵塞与房屋进水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房产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今年6月,台江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之说不予支持,考虑到损失确有存在,房产公司酌情赔偿雷女士经济损失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