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5年,福州的雷女士购买了位于台江区的一套房子。
2008年6月,雷女士花费近50万元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就入住新房。而7月13日,当她出差3日后回家,却发现整套房的地板都浸泡在污秽物之中。家具、墙纸等也受到污水的侵蚀,总计损失6万多元。
事后,物业及时派人清理了堵塞的下水管道。
雷女士认为,由于房产公司的设计缺陷,以及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才导致其蒙受损失。今年2月,她将两家公司一起告上台江法院。
模拟辩论
观点一:房产公司没有责任,被淹是物业公司与业主所致。
雷女士的房屋,通过工程质量以及消防验收,具备交房条件,并不存在房产公司设计缺陷。
此外,雷女士的房屋损害,是由于其楼上的垃圾堵塞了下水管道,物业公司管理不善等原因所致,与房产公司无关。
观点二:物业公司已尽责,被淹是房产公司与业主所致。
雷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物业公司都有做到,且在雷女士家被淹后,也及时疏通管道。物业没有违约,雷女士的损失与其无关。
此外,雷女士的损失属于多因一果的法律事实,首先是房产公司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管道堵塞,其次堵塞物为业主所遗。
观点三:物业与房产公司均应承担责任。
雷女士的损失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管道,同时房产公司设计房子时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的。虽然房子通过了各项验收,但是下水管道属于隐蔽工程,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发现是否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