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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征求意见稿:严防业委会以权谋私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8.18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涂明 杨永敏

  业委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委会委员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以业委会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决议以及在小区内发布的公告,须经超过半数的委员签字同意。 
    
  解读:林常青说,这些条款,是进一步明确业委会在行使权力中应承担的责任,防止其为私利或不负责任地对小区日常事务作出决议。同时预防业委会主任等主要成员的权力过大,体现出小区事务表决的民主性。

  三种情况街道介入业主大会 
    
  新规:小区内发生影响小区稳定或者发生较重大事件的,应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辖区的区、县房管部门、城管执法、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组成。

  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存在:未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当事双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三种情况之一的,都将由街道介入召开业主大会,由小区全体业主表决决定小区管理模式。

  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居委会对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解读:陈立武说,《指导规则》细化了街道的职责,但恐难根本解决问题。由于目前各物业站的人员有限,且人员很多没有进入政府编制,监管能力有限。且工作量大,在实际工作中多疲于应对,难以做到引导、监督。破解难题还需增加人员,提高从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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