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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由政府出七成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6.10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李智勇 黄惠珍

  参保:方式灵活多样

  《细则》规定,被征地农民根据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时的年龄,申请参加以下一种养老保障:一是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加老年养老保障;二是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保障;三是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自谋职业的,可根据自愿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士解读:《细则》中,养老保障方式灵活多样、方便选择,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缴费:政府出七成

  《细则》规定,老年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以当年城镇多人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缴费基数的160倍计算。省、市政府出资比例为70%,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为30%。持有民政部门低保证的低保户和持有残联部门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出资,村集体出资比例为30%。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村集体出资比例不低于20%。此外,老年养老补助资金由政府出资,个人不出资。   
《细则》鼓励符合自谋职业等形式就业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个人出资按年缴费,市政府给予当年度缴费额50%的补助,补助年限按实际缴费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数不满15年的(含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数),参保时可按自愿原则予以补缴,市政府按年补缴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含按年正常缴费的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
  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士解读: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省市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对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同时,《细则》还规定,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此举鼓励被征地农民以多种方式灵活就业,多创造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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