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市政府近日下发《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细则》是对《办法》的进一步解读和细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市已着手在晋安区的西园、鹤林和仓山区的潘墩、胪雷、浦下等5个村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点工作。
对象:更具体明确
《细则》规定,根据《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2008年2月19日以后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养老保障对象。被征地基准日以省政府征地批复之日为准。仓山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核定为0.077亩、晋安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核定为0.123亩,鼓楼、台江区另行核定。在册农业人口,是指在被征地基准日前户口已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且享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细则》规定,再次被征地时,符合《办法》规定又未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办法》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重复享受。
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士解读:《细则》比起《办法》,其养老保障范围、对象的确认更加具体明确, 相关规定内容更加细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