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定》的要点说明
《规定》包括: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计价方式;人均安置45平方米基本面积保护政策;安置人口的确认条件;安置人口的确认程序;独生子女照顾政策;无产权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和奖励方法;“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法;无产权房屋的认定单位以及一户多宅的处理办法;半拆房屋的处理方法;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发放办法;施行日期等第十二条(详细内容可通过中国福州门户网站http://www.fuzhou.gov.cn 查阅)。主要内容有以下两方面:
(一)实行人均安置45平安米的保护性政策
《规定》明确对于有产权房屋及1984年1月5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均按100%进行补偿安置;而对人均产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均给予补足人均45平方米进行安置,而且拆一还一、不补差价,并且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安置面积,确保政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通俗地说,拆迁前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无产权的房屋或限制产权的房屋(只能在本村范围内转让),拆迁后可转为全产权并且可以自由地转让的商品房,而且人均至少安置45平安米(三口之家至少安置180平安米),无需补交一分钱的差价款。因此,该规定有效地减轻了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经济负担,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对无产权建筑实行区别补偿的政策
集体土地上违章建设严重的现状,《规定》规定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地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与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记录的房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属1984年1月5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0%给予拆除工作费用补贴,属2006年8月26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上述规定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