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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有关说明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2007年9月以来,我市在东部新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试行了新的拆迁细则,主要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地,结合户口采用基地面积(人均45平方米)进行安置。从试行情况来看,该细则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极大地推动了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效减轻了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经济负担;二是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三是有效遏制了违章建设。由于该细则只在东部新城拆迁中试行,还没有推广到全市集体土地上,而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大部分都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此,有必要对该细则作进一步完善后推广实施,特别是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之前,需对全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为了更好更快地推进全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我市对全市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进行了调研,并在充分总结仓山区东部新城拆迁过程中落实《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情况和参考吸收省外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完善和规范,从而形成了《规定》。《规定》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颁布,作为目前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政策依据
(一)《规定》的性质
《规定》是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仅仅是对征地过程中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作出具体规定,并未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仍然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此外,《规定》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安置只是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协商依据,而不是以政府定价作为协商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市政府制定的《规定》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补充细化,程序和做法是依法依规的。
(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征收的权限,即政府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施行征收。
《中华人名共和国立法权》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既关系国家建设发展的大局、又关系广大被拆迁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地方政府可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利益。综上,可以看出市政府制定《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表现。